验货|化妆品的检验规则 二维码
发表时间:2019-06-14 09:04作者:猫助守来源:验货 1.基本术语 (1)常规检验项目。指每批产品必检的项目,包括理化指标、感官指标、卫生指标中细菌总数、重量指标和外观要求。 (2)非常规检验项目。指非逐批检验的项目,如卫生指标中除细菌总数以外的其它项 目。 (3)适当处理。指不破坏销售包装,从整批化妆品中剔除个别不合格品的挑拣过程。 (4)样本。指每批抽样量的全体。 (5)单位产品。指单件化妆品,以瓶、支、袋、盒为计件单位。 2.检验分类(1)交收检验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,符合标准方可出厂,每批出 厂产品都应附有合格证。 收货方可以交货批为批量,按标准规定进行检验。交收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。 (2)型式检验一般情况下,每年不得少于一次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,也应进行型式检验。 1)当原料、工艺、配方有重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。 2)产品长期停产后(6 个月以上)恢复生产时。 3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。 4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。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。 3.抽样工艺条件、品种、生产日期相同的产品为一批。收货方也可按一次交货产品为一批。 (1)交收检验抽样包装外观检验项目的抽样按GB/T 2828.1-2003 的二次抽样方案抽样。其中不合格(缺陷)分类分类检查水平(IL)、合格质量水平(AQL)见表 8-1 规定。 表 8-1检验水平
属破坏性试验的项目按GB/T 2828.1-2003 二次抽样方案抽样,其中 IL=S-3,AQL=4.0。 包装外观检验项目的内容见表 8-2 规定。 表 8-2外观检验项目
注意: ①该项目为破坏性试验。
感官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检验的抽样,按检验项目随机抽取相应的样本,作各项感官理 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的检验。 质量(容量)指标检验,随机抽取 10 份单位样本,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试验方法,称取其平均值。 (2)型式检验抽样 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以交收检验结果为依据,不再重复抽样。型检验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可从任一批产品中抽取 2~3 单位样品,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 检验。 4.判定规则(1)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当卫生指标不符合相应标准时,该批产品即判为不合格批,不得出厂。当感官理化指标中任一项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,允许对该项目指标进行复验,由供 需双方共同抽样,若仍不合格,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,不得出厂。当质量(容量)指标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,允许进行加倍复验,仍不合格时,该批 产品判为不合格批。 (2)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中常规检验项目的判定与交收检验判定规则相同。型式检验中的非常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时,即判整批产品为不合 格。 (3)仲裁检验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,由双方共同按本标准进行抽样检验,或委托上级质 监站进行仲裁检验。 5.转移规则(1)除非另有规定,在检查开始时应使用正常检查。 (2)从正常检查到加严检查。当正常检查时,若在连续 5 批中有 2 批经初次检查(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)不合格,则从下一批转到加严检查。 (3)从加严检查到正常检查。当进行加严检查时,若连续 5 批经初次检查(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)合格,则从下一批检查转入正常检查。 6.检查的停止和恢复加严检查开始后,若不合格批数(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)累计到 5 批,则暂时停止产 品交收检查。 暂停检查后,若生产方确实采取了措施,使提交检查批达到或超过标准要求,则经主管 部门同意后,可恢复检查。一般从加严检查开始。 7.检查后处置质量(容量)不合格批和B 类不合格批,允许生产厂经适当处理后再次提交检查。再次提交按加严抽样方案进行检查。 C 类不合格批,生产方经适当处理后再次提交检查,按加严抽样方案进行检查或由供需 双方协商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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验货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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